15:17:39东北新闻网5万元买的房子,半年后转手赚了1.6万元,买房者李某没想到,6年前这笔“合适”的买卖却面临退款的境地。原来,当年卖房给他的许某,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两人的买卖房屋合同以及李先生转手卖房的合同都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无效。 这间房子,将被原房主许某的公公林某收回。
现年68岁的哈尔滨铁路退休职工林某的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但住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全家住在一套房子里。1996年4月,单位在哈市红旗小区为住房困难的林某解决了一套铁路公产住房。交了购房款、煤气安装费和一年的取暖费后,林某让大儿子和儿媳许某搬进了新房,并将上述费用的收据、住房分配通知书及与单位签订的取暖费交纳协议书等有关手续交给儿子保管。2000年2月10日,林某的大儿子突然失踪。
2003年2月,林某得知,自己仍每月从退休工资里扣缴物业管理费的房子已在儿子失踪的当年5月,被儿媳偷偷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所有的手续也都移交给李某。李某居住不到半年,又于同年的10月,将房子以6.6万元卖给赵某。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2003年6月,林某将儿媳许某以及购房者李某、赵某告上了法庭。
2003年10月、2004年12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向许某送达了开庭传票,许某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此期间赵某因故死亡,由赵某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2005年5月18日,哈铁运输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未征得其公公林某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侵犯了林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许某与李某,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许某在判决生效后,向李某返还5万元购房款,李某向赵某(之女)返还6.6万元购房款,赵某(之女)则在判决生效后30内从该房迁出,将该房返还给原房主林某,并支付林某房屋物业管理费348元。
李某对铁路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今年10月中旬,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北网-新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