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12月6日电 湖北省襄樊市卧龙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志勇在职期间,不仅贪污、侵占公款,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损失347万元。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其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50万元。
据《楚天金报》报道,2000年11月,襄樊卧龙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邓志勇为该公司总经理。法院查明,同年12月,邓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意他人虚开金额为32370.70元的发票,虚增卧龙公司的支出,后将这笔钱调整为邓个人所开公司对卧龙公司应付欠款。
2001年5月,邓志勇以企业改制经费不好走账为名,让闫某出具了三张领取工程款共计18万元的借支单。邓将这三张单据及他人开给其个人的1.5万元收据,让人以预支工程款名义在卧龙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19.5万元的现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卧龙公司膳食部账户,以填平邓志勇个人从卧龙公司膳食部所支现金的部分亏空。此举增加了卧龙公司在建工程款19.5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1年11月,在襄樊市国资局未派员参加的情况下,邓志勇主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邓志勇被选为董事长。邓志勇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擅自将卧龙公司的4处房地产以600.9万元的价格转让。2003年11月,经评估转让资产高达1157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347万多元,给卧龙公司造成损失5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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