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不满所居住的朝阳区嘉和丽园的物业管理,李文以违约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入住以来交的物业管理费。
昨天下午,二中院终审驳回李文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在保安、保洁、履行维修通知义务、管理散发小广告行为等物业管理方面确有不足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尚未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故李文要求赔偿1.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