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永红因冒充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进行诈骗,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刘永红被发现有漏罪,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今天9时30分,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均另案处理)分别冒充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编辑、记者等身份,以为侯某办理提干、调动工作等事宜需要活动费为由,在台湾饭店、天伦王朝饭店、和平饭店等宾馆客房内,先后骗取侯某300多万元人民币。
侯某发现被骗后进行追讨,刘永红退了51万元,其余313万元拒不归还。
此外,3人还用相同的伎俩,先后骗取朱某、李某夫妇共11万元。
“你以前是做什么工作的?”公诉人问。
“我是北大毕业的,以前在人民日报社大地月刊任副总编辑助理和办公室主任。我有人民日报社发的记者证。”刘永红说。
“你和侯某是什么关系?”公诉人问。
“以前不认识,侯某通过朋友知道我的联系方式,他是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负责人。”刘永红说,“我在北京见过他七八次。我们去一些高档夜总会消费、吃饭,大部分都是他买单,我也花了几万块钱。”
对于侯某发现被骗后进行追讨,刘永红退了51万元一事,刘永红这样辩解:“是他向我借钱,我分3次一共借给他51万元。”
“你月收入多少?”公诉人问。
“我的收入不低。”刘永红咬了一下嘴唇说,“我从来没以为侯某办理提干、调动工作为由,索取过活动费。现在看来,他(侯某)借我的钱,是想敲诈我的钱财。”
“警方在你的租住地查获了17张神州行卡,你为什么有这么多电话卡?”公诉人问。刘永红想了一会儿,说:“我有集卡的爱好。”
“你是否用这些神州行的电话卡,给侯某发过恐吓辱骂的短信?”公诉人问。
“没有。”
截至发稿时,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