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毛晓梅)为了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保监会近日向各外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作为与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一个政策文件,《通知》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首次明确要求,任何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与其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商业分保,均须及时详尽地向保监会报告。其中,与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保监会;与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保监会。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保监会报送当年累计至该季度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的“季度统计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两年度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的“年度统计表”。据悉,前述报告事项将涵盖“询价过程及对手的报价情况”“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主要分保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再保险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费”等内容。
2005年12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已对再保险关联交易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量的20%”,旨在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对于此次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表示:“目的是增加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透明度,便于保监会加强监管,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在某一金融保险集团内部。同时,可对外资保险公司以分保的名义将保费转移到境外逃避税收的行为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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