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2月6日电(记者刘义)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城乡居民“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赔偿,在贵州省人大法工委6日下午举行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12名听证陈述人,围绕“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有无必要和如何在条例中规范执法部门对交通限制性标志的设置”等老百姓关切的问题进行辩论。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任永强认为,《条例》第五十三条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面,没有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而是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体现了“同命同价”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精神。
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崔凤芹则认为,在我国还没有彻底消除城乡差别的情况下,不能片面追求“同命同价”。统一赔偿标准,会出现适法不一、执法混乱情形。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期待对不合理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配套改革。
来自思南县的农民陈文强认为,五十三条法规合法可行,深合民心。他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陈述“同命不同价”遭遇的伤害。一次车祸造成了陈文强9级伤残,但与他同车同座、同一乡镇的人,只因城镇与农村区别,赔偿相差2万多元。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律师邱刚及保险业的樊德铮等人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车一族已大部分为工薪阶层、普通百姓,他们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建议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比例适当下调。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卫华说,这是贵州省人大首次在全省范围内举行立法听证会。既充分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也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方式之一。一个月前,《条例》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社会意见。
张卫华说,他们将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研究,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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