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三大功能:组织管理、惩戒、激励。但是,古往今来的法律,把组织管理功能与惩戒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却忽略了激励功能。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即是,关于前两者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而关于后者的法律、法规却寥若晨星。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一书中,也曾发出“法学研究对奖赏注意不多”的喟叹。
当代社会,明智的国家都开始重视发掘运用法律的激励功能。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
首先,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可以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繁荣。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这就需要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而科学技术这一“第一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依赖科技人员的脑力劳动。脑力劳动如马君武《京华早春》诗所云,有“图籍纵横忽有得,神思起伏渺无端”的特点,是否发挥,发挥得充分与否,与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关系密切。同时,科技劳动成果并不遵循商品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袁隆平的水稻高产技术价值数千亿元,所给奖励即使高达千万元也只是“零头”。虽属“有偿”,却绝非“等价”,但它能激起更多科技人员的创造积极性。
美国现在科技、经济的高度发达,就得力于1791年颁行的《专利法》。当时的美国总统麦迪逊说:《专利法》是“给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我国《专利法》真正发挥作用则是在1984年之后,比美国晚了近200年。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以法律来激励科技进步。改革开放前,别的法律大致阙如,但对技术革新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却并不少见。可惜的是,当时关注的重点是精神奖励,物质奖励较少。即便如此,精神奖励也还是大大激发科技人员开发了原子弹、氢弹和人造卫星。现在,如果进一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物质与精神奖励并重,当可在更大范围内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造福人民。
其次,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现在,我们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大多侧重于对破坏环境的惩戒上,还应“双管齐下”,发挥法律惩戒功能的同时重视发挥它的激励功能。对那些保护环境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重奖。这里的“重奖”,可以是物质性的,可以是精神性的,也可以是政策性、授权性的。政策性奖励无需政府花钱,但企业获益可能比任何物质奖励更大、更多。授权性奖励是指授予环保先进单位和个人某些权力,使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运用这些权力做更多、更好的事情,创造更突出的成绩。
第三,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有“硬件”、“软件”之分,两者都需要法律的激励。“硬件”建设如兴办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各种文化娱乐设施。对那些办得好的民办学校,应依法给予奖赏激励,使其成为人们群起仿效的榜样。这在当前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建设方面,是尤其需要的。“软件”建设,如各种好人好事,都应依法嘉奖。许多省区市已经制订了《见义勇为奖励条例》,对于见义勇为的美好品德就是十分重要的奖励。孝子孝行、扶贫帮困、大公无私……我们周围正涌现出许多美好的事物,表彰这些好人好事,是道德教育范围的工作,但法律也不应袖手旁观,完全可以主动介入。
法律如何介入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这不仅是立法问题,也是司法、执法和守法问题。200多年前,法国的著名思想家伏尔泰在《风俗论》中曾力赞“中国的法律优于欧洲的法律”,其依据就是中国法律有对善行的奖赏。对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这一精华,我们应继承并发扬光大,使其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政协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