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十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于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企业从此有了保护伞。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对商号名称“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企业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该《规定》明确,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七大因素,其中包括: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相关公众或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等。
《规定》将有效地规范企业竞争,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更趋完善。《规定》明确了企业申请登记时,名称中无论含行业表述还是不含行业表述,其商号都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商号也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规定》还指出,不能拿别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