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肖芬 记者童家松)历时3月、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青年律师章祥兵起诉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违法征收养路费一案昨日迎来终审判决: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原告上诉。对此,原告表示不服,但尊重法庭判决,会继续缴纳养路费。
9月1日,章祥兵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10月修正的《公路法》明确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仍向他征收了去年12月至今年12月期间的养路费1560元,属违法征收。10月17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燃油税没有开征前,公路管理处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继续实施养路费的行政征收合法、有效。章祥兵不服,很快提起上诉,认为《公路法》第36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及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意是指授权国务院就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而不是授权其对继续征收养路费作出实施办法和步骤,且“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文件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征收依据。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管是缴纳养路费还是纳税,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公路养护费用,这是相关公路法律和法规的立法本意,同时在燃油税未开征的情况下,国务院发文继续征收养路费,符合《公路法》的立法原意,不违反法律,符合我国目前征收公路养护费用的实际情况。
此案虽尘埃落定,但关于养路费的争议远未停止:8月28日,河南一司机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法院,指责交通局征收养路费违法;10月14日,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状告北京市路政局,要求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和滞纳金75.9元。目前两案均在审理中。
不仅如此。10月30日,交通部发布通告,称明年要继续征收养路费,就在这一天,最先对养路费“发难”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将《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在10月17日,宋成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提请审查《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书”。
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对此,周泽驳斥,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答记者问仅仅是在回应公众舆论,没有法律意义。
据报道,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养路费的改革方案,交通部已将养路费改革问题提上日程。看来,在新的法律出台前,这个话题还将继续引起人们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