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将执行新规
早报讯(记者林可)以前,企业如果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丢了可以抵税的那一笔钱;从2007年1月1日起,随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始施行,这一“缺憾”将得到有效的弥补。 不仅如此,“新规”还将在人性化管理、手续更加便捷等方面,带给纳税人更多的帮助。
据介绍,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较之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旧规”,作了较大的修改。
“旧规”颁布时,发票管理依靠手工登记台账,手工开具发票,手工的人眼审核、比对和稽查专用发票的真伪,因此,原有大部分规定只能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适用。
而当前,我国对专用发票管理采取的各项措施都已建立在计算机防伪税控系统平台上,相关纳税管理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新规”删除了适用于手工版专用发票的有关条款,增加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废止了之前部分文件规定,并针对现实中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