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就遇害的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昨日武侯区人民法院昨日做出一审判决:四川省兰达实业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下称兰达公司)与遇害的哥胡旭东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胡妻熊智萍表示,不服武侯法院的判决,将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有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
的哥胡旭东于今年3月29日深夜被劫匪杀害后,其妻熊智萍多次向兰达公司提出工伤索赔,但后者以公司和的哥签订的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为由断然拒绝。据悉,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才有依据,此前的7月26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确认胡旭东和兰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兰达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没劳动关系” 胡妻不服
9月5日和10月11日,武侯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武侯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兰达公司与胡旭东之间存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双方除存有承包关系外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武侯法院指出,胡旭东与兰达公司仅签订有《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据此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兰达公司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成都市客运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胡旭东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范畴,不能据此认定胡旭东与兰达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通过对胡旭东与兰达公司之间建立关系时的约定与履行实际进行分析,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理由有四:其一,胡旭东与兰达公司在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时,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由胡旭东承担办理,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是一种外在的承包关系;其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服从行政管理。而胡旭东作为出租汽车营运的承包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属于对行业规范的遵守,而非对兰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遵守,故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其三,由于劳动合同包含有劳动者的劳动身份权,具有不可承继的特性,而熊智萍在胡死亡后承继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说明承包经营合同未包含有劳动关系的属性;其四,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劳动或者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对固定性,而胡的收入构成为每日营运金额减去上缴兰达公司的规费和营运成本,有收益或亏损的可能性,这与劳动报酬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武侯法院对兰达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胡旭东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这个结果,胡妻熊智萍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连称在她“意料之外”。她表示将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她称自己10多岁的女儿也坚决支持自己维权到底。
·判决后的声音·
胡妻代理律师:法院判决理由很牵强
熊智萍的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杨海斌律师和张敏律师则称,“武侯法院认为的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从法律上讲很牵强”。他们称,的哥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广泛存在,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能认为存在的就是合法的”。
市劳动保障局:出租车行业应做出调整
昨日,记者就法院的一审判决咨询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该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人士称:“的哥最终能够取得‘工伤认定’,才会有利于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该人士同时表示,出租车公司应该从源头上理顺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对的哥进行管理,“不能收了钱(指规费)就啥都不管。”他称,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整个出租车行业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
本报记者 张欧 冯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