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士
“公开”与“示众”应区分
昨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相关司法部门,有关司法人士表示,我们应该倡导并鼓励公检法机关做到执法公开,但“公开”的限度是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私权利。
广州司法界有关人士表示,“公开处理”和“游街示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深圳公开处理百名涉黄人员”该起事件到底仅仅是“公开处理”还是“游街示众”必须严格区分、仔细甄别。
“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那么,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应该提倡。
“公开”的最大好处是能最大意义上达到公平公正,如果因顾及公民的私权利,勒令公检法机关不公开处理、不公开逮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则肯定会导致更大程度上的不公发生。这样,才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公开”是一个好方向,我们应该坚决倡导司法公开。
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公开处理”必须有一个度,“公开”的形式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私权利,带有歧视性质的“游街示众”是绝对不允许的。
上海律师姚建国
警方执法违法会误导民众
对于自己的公开信引发的种种争论,姚建国昨日再度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强调福田警方让嫌犯示众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中间并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
个别人士回应不算正式答复
昨日本报曾刊登了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就姚建国律师的公开信作出的回应,称警方是“依法行事”。对此,姚建国律师表示,因为表态者没有公布姓名,也并非新闻发言人,所以这不能看作是深圳公安部门的正式答复。
他强调,他反对的并不是打击违法行为本身,而是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违法的游街示众方式。而针对该人士“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之说,姚建国律师表示赞成,但他强调福田警方让嫌犯示众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中间并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姚建国说,“这是在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下的违法,所以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难道作为执法者竟然不知道这个规定吗?”
警方的处理方式实质是游街示众
将涉黄人员“示众”是发生在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大会上。对于“公开处理”这种说法,姚建国认为这是一种委婉和中性的说法,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观众观看以及贴出那么多的照片和录像资料,实质就是游街示众,这是非常明显的。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公开处理作出定义,但公开总要有个度,不能过了,公开不等于示众。如果正确理解《通知》,就会明白此前公安机关的做法,不仅仅是福田警方,是符合通知上所说的那种行为的。姚建国表示,“公开处理”这种说法在此不妥当。
群众“拍手称快”是错误观念
有部分警察认为公开处理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本身并未违法,所以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对此,姚建国认为,对于嫌疑人,可以拘留、罚款,但不能侵犯其人格尊严,人格不仅指隐私权,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对于深圳沙嘴村部分村民对游街示众“拍手称快”的情况,姚建国评价说这就是他发公开信的原因之一,他在网上也看到了类似的意见,“不光是公安机关,普通民众也赞成,这就是一种思想观念上的错误,我们之所以要大力宣传法治观念、宣传依法行政,就是要改变错误的思想观念。”姚建国说,如果公安机关在执法的同时本身就违法,那么民众就会把这种违法行为当做合法。姚建国不否认打击卖淫嫖娼会有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但是打击行为本身已经起到了这种作用,没必要游街示众。中国古代也有“示众”这种行为,姚建国认为这说明现在的“叫好”是有一定社会根源的,这更说明中国建设法制国家任重道远。“我们还要清醒认识到,群众的种种叫好到底是为打击违法叫好,还是为游街示众叫好。”
对于此次事件,姚建国说自己希望有个好的结果,希望警方有个正式回复,打击违法行为是个好事,只是现在出现了美中不足(指游街示众),自己把这点揪出来,就是希望有个权威评论,要让大家都认识到这是违法的行为,否则无法保证类似事件不会重演。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罗杉 黄学民 余亚莲 李国辉 艾可 陈晶晶 实习生 梁志强
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