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实施
本报记者 翁浩浩
早报讯今后,如果导游强行安排购物或是擅自改变行程,这类行为将受到处罚。昨天,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果景区导游超过标准收报酬,最高将被罚2000元。如果因为导游没有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了安全事故,最高将被罚1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导游人员有几大“不准”:一是未完成旅游行程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二是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三是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向旅游者购买物品;四是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或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五是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六是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其他利益。
当然,导游人员也不用对游客“言听计从”,《办法》规定,如果遇到游客提出侮辱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或者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等,导游可以拒绝。
同时,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导游人员要事先和旅游者说明或明确警示,并按有关部门、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导游人员如果没及时向游客说明或警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没采取有效救护措施,也没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景点景区导游服务要实行明码标价。景点景区导游如果超过了规定标准计取服务报酬,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导游证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最低工资”: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07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