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府强制性监管,由政府设立某一专门机构,并以其名义开设专用统一的监管账户,同时强制性实施资金监管,除设定的特殊情况外二手房交易中的房款一律经过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划转。
二是采用第三方执行资金监管,由不从事二手房买卖、租赁业务的独立第三方(如按揭担保公司亦或律师楼)进行监管,以其名义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对该类第三方的资质要求拟订出较高的标准。
三是存入买或卖方账户,即由买或卖方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买方将房款存入其中,银行冻结该账户直至监管协议上约定的时间节点再由银行进行放款。
四是银行与其合作的资金监管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由大型经纪公司和银行协议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其名义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对于该类经纪公司的资质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在后期进行监督和检查。RJ04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