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波 记者 郭魂强)为防止群体性卫生事件的发生,省卫生厅昨下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校长是学校卫生第一责任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放。
省卫生厅在该意见中提出,学校法人代表(或校长)是学校卫生第一责任人。 要求学校制定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传染病疫情暴发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办。同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传染病预防管理措施,学校医院、卫生所、医务室不得对外租借科室;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严禁无证行医。
同时,省卫生厅要求学校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学生预防性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校在冬春季节以及传染病流行时期,应实行传染病晨检制度,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放,边远农村的学校,其旱厕应设于水源及食堂30米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