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何志斌、欧春雷、王小兵犯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再审,并对主犯何志斌作出改判。这是资兴市检察院也是郴州市检察机关使用非抗诉手段,利用检察建议进行审判监督,促使法院改判的第一案。 三名菜贩欺行霸市 何志斌、欧春雷、王小兵都是资兴市的蔬菜经营商,在该市兴宁、波水、州门司等乡镇做蔬菜批发的生意。2005年12月以来,何志斌意图垄断资兴市兴宁镇、波水乡等乡镇的蔬菜市场,于是,他纠集了欧春雷、王小兵以合股的方式结伙,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迫本市兴宁镇及周边几个乡镇的蔬菜商贩从他们手里高价批发蔬菜,从中牟取暴利。 2005年12月20日,何志斌在郴州市七星市场进货时,发现资兴市蔬菜商贩曹某等人也在该市场进货,这个市场的蔬菜比资兴市的市场便宜多了。他马上打电话给欧春雷和王小兵,要两人拦截曹某运蔬菜的大货车。当天下午,欧、王两人纠集数名社会闲散人员拦下曹某等人运蔬菜的大货车后,将车上人员全部拖下来,要求他们按进价把蔬菜全部转卖给自己,否则货车就别想开走。迫于这一伙的淫威,曹某等人只好把整车蔬菜按进价转让。 2006年1月27日,资兴市个体蔬菜商贩吴某从外地调了一批蔬菜在本市波水乡集贸市场销售,何志斌闻讯后,立即纠集欧春雷和王小兵找了过去,欧春雷从隔壁肉摊上操起刀就在吴某的菜摊上一顿乱砍,并威胁说:“你到外地进一次货,我就到你这里砍一次摊。” 何志斌、欧春雷和王小兵的恶劣行径引起了蔬菜商贩和市民的强烈愤怒。2月25日,资兴警方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抓获了何志斌等三人,追缴赃款近2万元。 主犯适用缓刑妥当吗? 8月1日,本案经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资兴市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何志斌等三名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何志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春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小兵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8月2日,资兴市检察院收到这份判决书后,公诉科的检察官王仲磊当即进行了审查。 王仲磊检察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强迫交易犯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有错,问题是,本案被告人何志斌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比较恶劣,在当地影响比较坏,对其适用缓刑显然不当。 如何才能纠正法院的不当判决呢?检察机关最常见的做法是依法提起抗诉,但抗诉主要是针对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而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只是量刑上偏轻,如果抗诉的话,上一级法院要是不采信,检察机关的抗诉质量就大打折扣。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本案的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法,建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么做的话,法院容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也会更明显。”在案件讨论会上,王仲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 检察建议使法院再审 8月10日,资兴市检察院向资兴市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资兴市法院院长黄安国对此非常重视,亲自审查了本案案卷和刑事判决书,他认为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非常好,监督的内容非常具体,提出的理由非常充分,法院对本案主犯何志斌适用缓刑的确不当,应当依法纠正。 11月1日,资兴市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何志斌、欧春雷和王小兵的定罪及对欧春雷、王小兵的量刑是准确和适当的,但何志斌是本案的主犯,其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对何志斌适用缓刑不利于改造,应予纠正。遂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欧春雷、王小兵的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