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地税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法制网通讯员 胡文胜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长期以来,税务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湘潭市雨湖区地税局局长陈慧林说,在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几乎对于所有的处罚幅度,要么是绝对数额,要么是相对比例。 有的一项处罚幅度就可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进行自由裁量。
“三查”全面性核查自由裁量权
如何保证把自由裁量权用好,该局实施关口前移,一查适用法律法规名称是否正确,条、款是否准确无误;二查案件违法事实性质,与所适用法律法规的精神是否相符;三查同一违法事实、新旧法律法规的异同与具体适用时的准确性。
“四审”全方位认定自由裁量权
湘潭地税对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处罚权条款从过去的二三个制度40条增加到现在11条制度(办法)200多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最大变化就是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并按程序审核。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该局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在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考虑了两个约束条件,一方面要保持一定的力度,保证一定的惩戒效果;另一方面要兼顾发展经济、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避免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二是对违法情节作了三个方面的区分,即区分初犯和重犯,区分过失和故意,区分当事人纳税信誉等级的差别。区别不同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使违法处理趋于理性。四审程序是否合法。
近两年来,该局共查处各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2780余起,其中重大案件400余起,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五登记”全过程监控自由裁量权
该局对自由裁量权实施事后监督,通过法制台账,实现了“五登记”,即一登记告知事项、催缴、限期整改文书的编号;二登记处理决定、查封(扣押)决定、冻结支付银行款决定等文书的序号、违法事实摘要和处理依据;三登记法律文书的呈报人、初审人、签发人;四登记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具体执行人;五登记执行结果。依托“五登记”,如实反映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审查情况,既有效规范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便于分清执法责任,督促整改。
全过程、精细化的执法监督,及时有效地保证了执法监督过程的严密性、合法性和适当性。近两年来,共追究相关责任人92人次,扣款18890元,其中对6位负有连带责任人科(所)长,扣款2400元。通过责任追究,大大增强了分局干部的责任心,征管质量大幅度提高。
法制网长沙12月6日电(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