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檀勇陈酿)记者昨天从省建设厅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该厅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多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职工只要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时,所在单位首先要进行核实,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 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转入个人储蓄账户。职工购买、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余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购买的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的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建房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职工在本行政区内发生调动的,管理中心应督促原工作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职工调出或者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应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中心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