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该不该同价?
城市人和农村人在交通事故上赔付标准不一,是不是严重不合理?该不该在《贵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同命同价的统一赔付方式,是这次听证会争议的焦点,12位陈述人在听证会上展开激烈辩论。
正方:“同命不同价”显失公平
在这次听证会上,有5位陈述人对《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之规定持赞成态度。其中来自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的陈述人陈文强叙述了因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给他带来的不公平待遇:2005年12月6日,陈文强和思南县文家店镇原粮管所干部何某、王某一同在思南县城乘坐中巴车返回文家镇,当车行驶至塘头岩时,翻出路下195米的悬崖,陈文强和何某、王某等13人在这次事故中侥幸死里逃生。可是在事故后,法院关于理赔的判决让陈觉得十分不合理。他和何某、王某在车上坐在一起,又是一个地方的人,可是他们获得伤残赔偿金是29288.18元,而他的只有6886.2元。赞成同命同价的陈述人,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城乡收入划分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严重有悖于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等目标明显背离。而《条列》(草案)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合理。
反方:“同命同价”存在技术难题
来自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述人崔方芹认为,“同命同价”的规定应该结合贵州省目前的实际来制定,就现在来看,实施“同命同价”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崔方芹说,目前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赔付的司法解释,如果《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就会出现技术上难题,采取何种标准如何执行值得商榷。虽然安徽、河南、山东、浙江、广东、湖北等省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这是基于户籍改革的基础上。我省在这一方面相对滞后,现在提出“同命同价”显然时机尚不成熟。陈述人贺阳补充道,虽然在今年两会期间191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交法》的议案,但是有关修改立法解释尚未出台,所以现在仍只能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机无责也该赔?
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听证陈述人观点仍有分歧。
正方:减轻机动车驾驶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体现公平原则
持正方态度的陈述人认为,《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法规、法律,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是合理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陈述人叶凤萍认为,《条列》(草案)这样规定,同时说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规范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行为的作用。还有的陈述人认为,《条列》(草案)关于机动车主责承担80%的责任、同责60%,次责40%,无责10%或5%的划分标准仍旧过高,这样划分标准仍有可能加重驾驶员的负担,把承担责任比划定为70%、50%、30%和无责更加合理一些。陈述人肖光珠在陈述中更是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不应当以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行人的区别来划分责任,应该完全按照事故中承担的具体责任来划分。
反方:规定不符合法律逻辑和立法规范
反方陈述人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任永强认为,《条例》(草案)五十一条中的有些规定不符合法律逻辑和立法规范。他说,首先是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法规、法律,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规定表述不规范。他认为,任何证据必须据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关于证据采信的有关规定。其次,强制性保险及其协议,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两者的责任是不能混同和抵消的,《条例》(草案)中这样的规定,既无上位法的规定,也无法理支持。同时,《条例》草案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正常停驶或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因为根据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仍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隐蔽执法合理吗?
交警到底应该隐蔽执法还是公开执法,在听证会辩论时形成了两种观点。
正方:隐蔽执法有法律依据
陈述人任永强认为:交警隐蔽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利和责任。隐蔽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隐蔽执法还可以对违法者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对于遵章守法者来说,隐蔽执法不会影响其安全行车。邱刚代表认为,“电子眼”取证,应当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违法者和执法者产生证据纠纷。
反方:隐蔽执法违背“道交法”初衷
代表肖光珠认为:应该公开执法。因为一些交警的执法点都是在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如果在执法点前有警示,驾驶员就会减速,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达到“道交法”安全的宗旨。陈宏代表也认为,取消暗查,公开执法,可以减少交通事故。
该如何设立限速标准?
正方:设置限速标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陈述人任永强认为,执法部门在特殊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很有必要。立法的核心是交通安全,无论是城市道路还是高速(高等级)公路,都不能违背安全宗旨。邱刚则认为,设置限速标志必须综合考虑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地在特定路段、特定时段设置限速标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反方:城市限速过低影响畅通
肖光珠代表认为,城市道路限速不宜太低,否则就会影响城市畅通。陈宏代表认为,城市限速过低,让更多的车停留在路上,就会浪费交通资源,把大量的废气排放在路上,形成更大的污染,还会形成交通拥堵,应该考虑在条件好的路段允许速度快些。赵陵代表认为,交通管理中肯定会产生因为超速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不能因为有这样的事故就一味限制行车速度,这不符合城市发展的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