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的药品,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
据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州、地)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以县级指导价为基础,自行制定下浮价格。 对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非营利性社区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幅度内,由物价、卫生部门核定具体价格,并报省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告,附成本测算资料、专家审核意见申报程序等,报同级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初审,逐级上报。由省级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审批。在较大范围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劳动保障和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的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抗肿瘤药品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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