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遵义电离婚后,她与有妇之夫同居一年多,有一天,她和情夫争吵后突然跳楼自杀身亡,她的死该谁负责?昨天,遵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
据遵义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陈女士生前与汪某离婚后,与有妇之夫李某同居,生活达一年之久。 为了达到与陈某长期同居的目的,李某多次许诺为陈某开店、办驾照、买车等,但均未兑现。
今年5月29日下午,陈某在余庆县敖溪一农贸市场打牌输了4元钱,要求李某帮她付钱,但遭拒绝。二人回到租赁住房后,陈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陈某声称要离开李某返回余庆县城,李某对此不置可否。不一会,陈某便跳楼身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陈某坠楼死亡无刑事立案依据,陈某的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33939.32元。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某身为有妇之夫而与陈某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在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为4元钱争吵,陈某随后跳楼自杀。4元钱仅是双方争吵的诱因,而不是陈某跳楼自杀的根本原因。争吵的根本原因是李某为了达到与陈某长期同居的不法目的,许下承诺不兑现,以致陈某在与李某争吵后失去理智跳楼自杀。因此李某对陈某之死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陈某死亡而亲属遭受的损失共计67878.64元,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李某赔偿陈某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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