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2005年,凯里吴先生购买了凯里某房开公司的商品房,约定于同年10月30日交房。但是规定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不仅不交房,还不支付违约金。吴先生于是将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房开公司赔偿吴先生违约金3459.40元。
凯里市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18日,原告吴先生与被告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05年10月30日。合同签订之后,吴先生于2005年12月23日通过银行公积金贷款支付了最后一笔购房款。
房开公司在修建商品房过程中,由于规划部门要求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工程从2005年6月8日停工到9月2日复工,停工时间84天。2006年1月10日,房开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通知,定于2006年1月9日至20日开始交付一期商住楼钥匙供业主装修,请各业主速到售房部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案中,吴先生主张违约金从2005年10月31日算起,直至2006年5月20日,违约时间200天左右。凯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该商品房2006年4月27日才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故违约金计算时间应截止到此时,即从2005年10月31日至2006年4月27日,扣除停工时间84天,被告逾期时间应为93天。对上述判决,吴先生认为违约金计算的日期不合理,表示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