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储户的银行卡密码,被犯罪分子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上盗码器窃取,犯罪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窃取了储户的存款,银行对储户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3年5月22日晚8时左右,古某欲进某商业银行的自助银行,看到自助银行门禁上有一装置,上面有“为保障储户安全,进门须刷卡并输入密码”的提示语,古某按提示刷卡、输入密码,但门没有打开,古某离去。 6月10日,古某发现卡内存款无故减少10068元,遂报警。警方查明:犯罪分子利用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上盗码器窃取了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犯罪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窃取了储户的存款。于是,古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银行卡办卡须知已经明示“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承担责任”,保守密码是保障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措施,使储户在储蓄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储户有能力识别犯罪分子加装的盗码器而未警觉,致使交易密码被盗,所有损失应由储户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所以,商业银行对于其推出的自助银行以及ATM交易工具,具有防范犯罪、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储户古某在没有银行任何提示、说明、警示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上的装置是银行安装的改进措施还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所以,储户对银行卡密码被窃取没有过错。另外,办卡须“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承担责任”条款,不分析密码失窃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有过错,一概以此格式条款主张免责,有违公平原则,该条款无效。最后,判决应由商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1.虽然储户遵守保护密码的义务,但在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不断发展,由于储户正常注意仍无法避免密码失窃风险,应该由商业银行承担,这也是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风险之一。2.在犯罪分子发生的盗取交易过程中,真正的银行卡并未参与交易,银行工作系统未能识别犯罪分子伪造的银行卡,这显然是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事实证据,从这个角度讲,商业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