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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个别法官腐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全省政法系统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有人认为是作秀,有人认为是创新。那么--“廉政保证金”:能否保“廉政”?
法官腐败严重危害社会正义
法院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官的廉洁与否,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1月15日,包括一位副院长在内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6名法官,因涉嫌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后不久,甘肃省一个市法院的5名法官也因腐败被刑事拘留……一时间,人们的目光再次聚集在司法腐败问题上。
在河南省,也曾有过法官因腐败而落马的案例。
原任安阳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的谢廷国,曾负责承办安阳县水冶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县钢管厂贷款纠纷一案。2002年9月,安阳县钢管厂被整体拍卖;同年9月16日,谢廷国从拍卖公司取走金额为13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18日,谢廷国从该款中取出人民币2万元,交该案执行费3000元,并偿还个人借款1000元,余款10余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信用社多次催要无果,后被揭发。2005年,谢廷国以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曾任汤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的索某,在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时,收受被告人家属所送的酒、饮料以及代金券600元和现金5000元。在开庭审理此案时,索某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予以采信,结果导致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徇私枉法罪,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法官的腐败行为,不仅会使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更严重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心,其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任何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预防法官腐败呢?许多人都在思考和探索。
“廉政保证金”欲阻法官腐败
如今,在安阳市法院系统,存放着100多万元特殊的资金,这是全市1142名法官缴纳的,被称为“廉政保证金”。
“对于如何预防法官腐败这个问题,我们中级法院一直在进行探索。后来,经过思考和论证,我们决定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11月29日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李银拴说。
实行这项制度,在全省政法系统,安阳市中级法院还是首家。
在该院,记者见到了已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
“每个法官每年拿出1000元工资作为保证金,法院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年度内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其上年度保证金转入下年度,作为下年度的保证金,同时给予与保证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本人全部保证金;因廉洁问题,被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扣除本人50%的保证金。”
“凡省高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等领导机关批转的群众来信,只要有反映干警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每一件次扣除其本人20%的保证金。因态度不好、作风拖拉、接受吃请、超审限、不作为等问题,被当事人(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的,每一次扣除其本人10%的保证金。”
“廉政保证金每五年兑现一次。凡当年被全部扣除保证金的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予奖励。同时,干警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保证金的60%,扣除部门副职当年保证金的50%,扣除主管院领导当年保证金的40%。党组成员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院长当年的全部保证金……”
“目前,全市9个县区院都实行了这项制度。”李银拴说。
“廉政保证金”,能保“廉政”吗?
事实上,为约束法官的行为,河南省许多法院都在进行着探索。继安阳市中级法院之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也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
桐柏县法院的王立申认为,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过低,直接导致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对廉政者从经济上予以鼓励,对违纪者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从经济上予以处罚,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应当说,这是一种符合经济学及社会心理学原理的科学约束机制。“廉政保证金”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杜绝某些人员的腐败,但能阻止不少人的妄动。
贾林(应当事人要求,特使用化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今年,他先后3次被群众举报。尽管安阳市中级法院通过调查没有查实什么问题,但该院还是按照规定从其1000元“廉政保证金”中扣除了300元。
今年初以来,安阳市中级法院先后有4名法官受到党、政纪处分,他们的“廉政保证金”全部被扣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被扣除保证金的法官不好意思地说:“关键不在于扣钱多少,而是觉得很丢人,以后再也不敢有违纪行为了!”
看着违纪法官的“廉政保证金”被扣除以及名单被公布,许多法官受到了震动。
谈及“廉政保证金”,安阳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建新感慨颇深:“将法官的廉洁与否与经济利益挂钩,会在无形中约束我们的行为,时刻提醒我们要廉洁自律!”
目前,安阳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已引起省高级法院的关注。
作秀,还是创新?
“我认为这种做法意义不大,有些作秀成分。”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检察官学院的王光辉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假如一个法官违法接受了他人的5万元钱,如果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扣除他的1000元保证金,他得到的还很多,这不足以制约法官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省消防总队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岚则持相反的看法。她认为,这是一种创新,其意义在于通过建立与法官个人经济利益紧密联系的奖惩机制,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让法官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1000元的保证金,数额太小,应该再大一些;对违纪法官,要通过罚一次触动他的一生。这样,‘廉政保证金’制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李银拴对此解释说:“‘廉政保证金’是约束法官的一种形式,我们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从制度上约束法官的行为,并通过这个形式来确立一种廉洁的导向。一个法官只要不出问题,每年就会得到1000元的奖励,5年下来就是5000元;如果出了问题,就要扣除他的保证金,扣除的数额尽管不大,但他经济上不沾光,政治上也很丢人,而很多法官又非常注重面子。”
有人指出,这项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怎样保证最后受到奖励的法官都是廉洁的?等等。李银拴对此表示,他们会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这项制度。
“‘廉政保证金’制度到底有没有作用、作用有多大?如果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我们只能在实践中观察。但有一点,‘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探索,而探索本身就值得尊重!”省农业银行办公室的许华民对此评价说。(记者李东红通讯员原保权 闵文庆)(资料图片)
如果公务员工作期间不犯严重错误,退休后将有一笔数量可观的保证金。据揣想,这一举措大致是受了“高薪养廉”思路的影响。从一个方面来看,这种做法有可取之处,或许也能起到一定作用。因为,如果公务员贪污腐败,除了要冒法律的风险,还要付出经济代价。
但是,这样做实际上只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不必贪”,但仅有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要遏制腐败,至少还要解决官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应的教育机制、监督机制、惩罚机制是不是完全建立起来了?这些机制是不是得到严格执行了?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廉政保证金”恐怕难以保证官员不贪。另外,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环境,尽可能让各个群体可以理解和接受,这样才不至于引起社会心理的失衡。
(责任编辑:赵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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