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邱蓓 石艳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市民小王前两天买了一套二手房价值50万元,本以为居住已经满5年,营业税可以免了,只要按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由于房价比较优惠,双方协商好由小王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小王只要付5000元个人所得税就可以拿到房子了。 谁知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个人所得税不能按1%缴纳,因为卖方是继承来的房子,不能按1%的税率核定征收个税。
税务人员表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也就是说,小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房价50万元扣除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出的税款,而不是全额50万元按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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