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公共场所电线杆、树木上随意晾晒衣物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50元的罚款。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此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和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此规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个人,则将按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今天的会议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审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听取副市长翟鸿祥作的关于调整“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部分指标的报告。
城乡规划 配套建设“没影”小区验收“没门”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共5章59条,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是对现行条例的“废旧立新”。
草案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
并且,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未能按照建设时序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对居住建设项目的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孟桥解释认为,“不予规划验收”意味着开发商的房屋将不能交付使用。购房者如果不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按时入住,则可以合同违约为由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擅自更改使用性质建筑物可予以没收
为保证建筑物使用管理中分类标准统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一致,草案规定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部门核发的与建筑物使用性质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一致。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没收。通过这样有力的管理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违法建设责任人可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建设单位的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草案避免了以罚代管的现象。规定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将分别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处罚。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为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苗头,草案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监督。
编制城乡规划应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报送审批前,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采取咨询、交流、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社会公众参与。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