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表决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听取并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的报告,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的决定(草案)》;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明年1月26日开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决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26日召开。
“十一五”规划纲要 四项指标将被调整
北京“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有四项指标将被调整。其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由15%调整到20%;化学需氧量是衡量水质受有机物污染程度的综合指标,二氧化硫是大气污染的主要组成部分,将增加这两项指标,具体指标安排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1.6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9.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9.1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15.2万吨”;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是综合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综合指标,故增加2010年时该指标比2005年下降10%以上;增加耕地保有量指标,指标的具体数值以将来国土资源部对本市下达的分解指标为准。
城乡规划条例 小区公共设施不配套不予验收
新建的住宅小区项目,其规划的邮局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会议一审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解决了新建居住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不同步问题,规定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通过对建设时序进行全过程的规划监督管理,还可以避免拖建、漏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况发生。未能按照建设时序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
重大专题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中规定,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采取咨询、交流、公示等措施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
擅改建筑物使用性质可予以没收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加强了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没收。
“城市设计”提升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为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城市设计纳入到城乡规划体系内,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随意排倒”餐厨垃圾最高罚款3万元
会议二次审议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更为详细地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处理和处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等,并且规定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3万元,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最高可罚5万元。
组织散发“小广告” 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擅自组织散发“小广告”的,会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50万元。同时,《条例修正案(草案)》新规定了“农村地区也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内容。
精神卫生条例
合同期内精神疾病患者不得随意解聘
会议二次审议了《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为加强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患病的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患精神疾病为由解除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