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上午首家报道
天元证券公司在一起房产交易中出尔反尔,一房两卖,由此引发诉讼。败诉后又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今天上午,徐汇法院对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出示了搜查令后,法官暂扣了证券公司放在保险箱内的4700元自有资金,以及公司自有财产一辆帕萨特汽车。 同时,法官在证券公司大门口张贴执行公告,责令天元公司在下周二上午到法院履行义务,给付剩余钱款。
法官的强制措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法院对于作为关乎广大股民利益的特殊行业证券公司,似乎无法拿出更为强有力的“武器”。
今年3月27日,天元证券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营业部与联利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天元公司将本市茶陵路上的一处房产转让给联利公司,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签约当日,联利公司按约定支付定金200万元,天元公司则开具了收据。孰料天元公司居然玩起一房两卖的伎俩,在4月20日天元公司竟以低价将该房产转让给了他人。经交涉无果,联利公司将天元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天元公司败诉,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联利公司共计400万元。
然而到目前为止,天元公司只给付了200万元,由于天元公司没有诚意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联利公司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元公司却不断地提出异议,虽然每天都在营业,每天都有营业款进账,可就是不愿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不但每天营业款被转移,同时还变换了瑞金南路营业部的负责人。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证券行业涉及千千万万股民利益,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证券行业的经营场所不能查封,也不能冻结、扣划备付金,法院在执行时更不能影响或者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于是,一些证券公司便钻起法律空子,甚至对抗法院的正常执行。目前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人,法院只能采取拘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措施。针对这些证券公司,法院还可查封冻结、扣划其自有财产。这位法律界人士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证券行业的经营行为才是当务之急。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侯荣康 实习生 沈璐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