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对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等住宅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根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今后,本市的建设单位如果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不明确写出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实施之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