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广东省地税局12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广东如何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6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通报。与过去的政策相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是《办法》的一个重点。 《办法》规定,广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3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
按照《办法》规定,广东省具有以下5种情形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广东省地税局决定,保留使用广东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增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终自行申报主要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辅以窗口申报以及邮寄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税务机关将在各办税大厅、银行、邮局放置申报表,以方便纳税人领取,同时通过税管员等派发申报表。纳税人也可在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及各市地税门户网站下载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间,地税部门将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广东省地税局法规处专门制订了有关为纳税人保密的具体规定。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控管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也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对于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的个税纳税人,省地税局表示,税务机关将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加大稽查力度,一经查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鞠 青 赵永清 旭 红 茵 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