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家义昨在滁州受审
“自首辩解”遭公诉方驳斥
洪锋
本报讯
昨日上午,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家义,在滁州市中院依法受审。对于检察机关长达12页的指控内容,刘家义连连点头表示“没有异议”,并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自己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
上午8时35分,在纷飞的细雨中,刘家义被法警准时押解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的搀扶下,神情沮丧的刘家义缓缓走下警车,步入二楼审判庭。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是,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潮副院长,滁州市检察院陆峰副检察长则亲自到庭担任公诉人。
审判还未开始,旁听席上已经坐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虽然没有得到任何方面的通知,但媒体记者还是早早地守在了法院大门口。
上午8时40分,审判长宣布审判开始。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刘家义也掏出老花镜,面无表情地仔细阅读手中的起诉书。其实早在此前数天,刘家义就已经不止一次地仔细阅读过了起诉书。
1983年10月至2005年9月28日期间,刘家义历任阜阳地委副秘书长、利辛县委书记、阜阳地委政法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院长、党组书记和阜阳市政协副主席。检察机关查明,刘家义在担任利辛县委书记和阜阳市中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调整、工作安排及工程建设中,收受23人财物共计90.15万元、90枚银元、1万元购物卡及笔记本电脑等实物。
在昨天3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记者注意到,刘家义自始至终都低着头看着手中的起诉书,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内容,刘家义始终都称“没有异议”。
法庭上,辩控双方就“是否有自首情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家义的辩护律师强调,案发前,刘家义主动向受贿人退还了18万元,以及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笔记本电脑,并且在案发后,主动向上级组织和办案人员交待了相应的犯罪事实。但公诉方当庭驳斥了辩护方的“自首”辩解,否认刘家义有“自首”情节。
庭审中,刘家义本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重点“强调”了自己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待所犯罪事实。
当日上午11时30分,法庭休庭,此案没有进行当庭宣判。
(汪峰 本报记者 叶素健)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