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建不同步不予验收
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今后,开发商拖建、漏建邮局、学校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况将被避免,否则竣工楼盘将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
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召开。
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共5章59条,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另外,会议还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听取并审查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的报告,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的决定(草案)》。
解读“城乡规划条例”
小区配套设施不同步不予验收
《条例(草案)》规定,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建设时序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对居住建设项目的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孟桥解释说:“规划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意味着开发商的住宅将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不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按时入住,购房者可以合同违约为由,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将对违法建设
停止供水电气热
《条例(草案)》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对于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予以没收。对于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建设工程、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同时,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人还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违建责任人
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建设单位的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草案避免了以罚代管的现象,取消了“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规定。
此外,设计单位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提供全部施工图纸或不按规定提供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也将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农村两层以下住宅
只审批一次
《条例(草案)》简化了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审批环节。规定建设两层以下村民住宅的,仅由规划部门按照村庄规划进行一次规划审批,限定建设规模、高度和范围。
编制城乡规划
应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草案)》中规定,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采取咨询、交流、公示等措施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
擅改使用性质
建筑物将被没收
为保证建筑物使用管理中分类标准统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一致,《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部门核发的与建筑物使用性质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一致。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没收。通过这样有力的管理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设计成果
可纳入详细规划
《条例(草案)》还首次引入了城市设计的要求,规定对本市城市空间环境要进行统一规划,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开展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工作,并将成果纳入详细规划,直接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按照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代表声音
一定要避免规划随意性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毅在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表示,一定要避免规划随意性,规划确定后,就不能随意地调整和修改。《条例(草案)》关于城乡规划修改、调整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程序性的规划和约束,不利于实际操作。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就很好,“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修改、调整,并报审批机关批准。”这样就是对规划调整的一种制衡,不能想改就改。
另外,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孟桥说,草案强调了公众参与原则,“以前,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全过程都是保密的,老百姓不清楚,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因此编制好的规划因此总是发生变化。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加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保证城乡规划得到更好的贯彻和遵守。”
解读“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随意倾倒餐厨垃圾最高罚5万
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最高可罚5万元。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更为详细地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处理和处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餐厨垃圾不得
排入公厕、河道
草案规定,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餐厨垃圾生产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最高可罚5万元。
乱发小广告
电信部门将对其停机
草案还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违法张挂、散发的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
个人随意倾倒垃圾
可罚200元
针对个人和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此规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解读“精神卫生条例”
合同期内不得解聘精神病人
昨天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患病的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的内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患精神疾病为由解除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本市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将对精神疾病患者诊断复核的时间由半年修改为3个月,这大大缩短了诊断复核的时间。草案修改稿还对公安机关将精神病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为题做出了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十一五”规划纲要
拟调整四项指标
昨天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还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的决定(草案)》。
北京“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以及耕地保有量指标拟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