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机构升格治顽疾是一种行政依赖症
谢作昱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筹备小组日前成立,这是首个进入筹备阶段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出机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地方国土资源局官员表示:违法用地的大多是当地政府,原来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监察处级别太低,很难监督。 (《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5日)
因为工作重要且难度大,主管该工作的行政部门便升格,这在我们国家似乎已经形成惯例。
这种现象,让笔者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了莱茵河的管理。莱茵河流经瑞士、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9个欧洲国家,是沿途好几个国家的饮用水源,曾经是一个环保难题,有“欧洲下水道”、“欧洲公共厕所”之称。但后来,它在莱茵河保护委员会的管理下,成为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一条河。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管理莱茵河的这个委员会,竟然是一个民间组织,从来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到现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仅有12人。
一个12人的民间组织,能把跨越9个国家的河流治理得那么好;而时下,我们在针对一些经济、社会难题时,却那么依赖行政机构的级别,不能不让人深思。
也许,在我们面对一些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症时,将主管机构的行政级别提高,的确是一条行之有效而又迫不得已的办法,但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行政依赖症”的表现。
此“病症”很常见:一些职能部门区分工作的重要程度时,不是看工作的现实需要程度,而是看它是什么级别的机构和领导布置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时,如果人家级别比自己低,即便是人家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不买账,而是要更高级别的机构来推动;在上级命令与职责发生冲突时,不是按职责行事,而是严格按照上级的意图和安排去做;如果是同一级别,你那个部门作出的规定,我这个部门便不执行……
“行政依赖症”的出现,说到底是法治水平不高的表现。莱茵河保护委员会之所以能以一个民间组织的身份将莱茵河治理得那么好,得益于莱茵河沿岸各国都是法治国家,不同的机构和组织,都严格遵循国与国之间达成的各种约定,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一味地唯行政级别是从。否则的话,有谁愿意听从一个民间组织“发号施令”?如果法治水平高,那么,只要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不论哪一级别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对更高的机构或组织采取相关行动,人家照样得配合;如果法治水平高,只要是自己职责内的任务,无论哪个部门部署的,都得认真完成;如果法治水平高,低级别的机构和组织,也能有效地监督高级别的机构和组织。
“行政依赖症”也会反过来阻碍法治的进程。通过主管机构的升格,可以解决一些重要问题,迅速破解其中症结和制约瓶颈,但我们的头脑必须清醒,这种方式只能治标。治本之策还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