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娱协会开征卡拉OK版权费 每年将递增30%
昨天,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就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召开了“呼吁尽快健全收费机制”的新闻发布会,并正式向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下发缴费通知,开始收取2006年度音乐著作权即卡拉OK词曲部分的使用费。
26家经营单位已缴纳39万余元使用费
协会副秘书长朱南介绍,此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2001年该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收费的范围包括全市卡拉OK、交谊舞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迪斯科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
朱南说,收费标准是在《协议》签订时约定的,从当年起使用费每年递增30%。在缴费通知中,记者看到,今年的标准是,一般卡拉OK厅、音乐餐厅按每个场所1782元/年收;卡拉OK包房按包房个数计费,其中包房数在20间以下的年缴费4456元;20-50间缴8019元;50-80间缴13367元;80间以上缴22278元。
据该协会介绍,截至昨天下午,本市的钱柜、好乐迪、金碧辉煌、麒麟等26家经营单位已缴纳了39万余元的使用费。而全市19个区县中,已经有17个区县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的构架全部完成,通过这些机构,行业协会几乎向全市所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发出缴费通知,该收费将持续到明年2月28日。据了解,前面一次的缴费,全市共有上百家主要KTV企业通过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向中国音著协缴纳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国内公司无权为境外唱片公司代理著作权
11月29日,一些公司发布《音像作品权利人共同申明》,表示有几家国内公司有分别代理十几家境外唱片公司和机构的权利。
对此,该协会认为,在目前卡拉OK使用的歌库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境外唱片公司。这些唱片公司在国内要主张他们的权利,必须通过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因此,国内经营公司无权为境外唱片公司代理行使著作权。
境外唱片公司应按上述规定与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进行集体管理活动。
要求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
该协会在昨天会上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第24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该系统应该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权利人和使用者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朱南表示,目前并不清楚现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收费主体和筹建中的收费主体,是否已经建立了这样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我们希望能尽快使用权利信息查询系统,这样才能让我们明白交费,明白使用。”
尽早建成点击率统计系统
“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通过公平协商解决,应当承认,协商会有一个过程。”该协会指出,著作权属私权,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政府行为,而属于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让使用费收取标准公平、合法、合理,在权利人和使用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该协会建议,国家版权局在协调和平衡过程中组建由版权主管部门、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专家、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共同组成一个收费价格协调机构,进行监管。
昨天的缴费通知仍沿用了原来按面积或包房规模计算的方法。对此,协会表示,这是因为目前KTV企业使用的点歌系统无法完成歌曲使用统计。该协会表示,有关部门目前正在部分城市试运行以点击率统计的使用数据系统,依据“谁使用谁付费,不使用不付费,多使用多付费”的合理原则,该系统一旦正式运用,将使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相关链接:图像使用费无处可缴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一个健全的、能涵盖词曲和图像权的收费机制和组织。”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昨天表示,目前的收费仍只是就词曲的使用费,而不包括图像。
早在2004年,协会就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提出缴纳图像权使用费的问题,但至今无处可缴,“我们根本没有恶意侵权的故意!”该协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就此向KTV企业提出诉讼,只能是两败俱伤。2003年以来的诉讼,起诉方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最终并没有取得诉求的高额赔偿,而与此同时,众多KTV企业的正常经营却受到了巨大冲击。“我们并不主张通过打官司解决缴费问题,诉讼应该是在有了健全的收费机制,权利人和使用者商定好价格仍然拒不缴费以后。”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