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部门意志或地方意志外化为“规章”或“规定”之时,表面上的“依法行政”在骨子里却仍然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法治”依然是未完成时态
日前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特别强调了政法机关要“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在惯常的“公正”与“高效”之外,“权威法治环境”的提出无疑格外令人注目,也颇引人暇想。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多深、外延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被世界多数国家所奉为圭臬的“法治”却已有一些公认的要素或标准———亚里士多德为法治所指出的两个必备要素至今仍颇获认同,即“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遵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中国的法治建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从”。而这种对法律的不遵从,有时竟由最应该遵从法律的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端。远的如《收容遣送条例》的违反宪法,近的如邮政资费不经听证“悄然”调整。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公众质疑时公开表示,调整邮政基本资费“对普通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影响都是有限的。所以邮政资费调整前没有召开价格听证会”。而《价格法》明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中国法律术语上的“应当”等同于“必须”,但到了执行层面,却成为有关部门可以任意揉捏的面团,说不听证就不听证,能奈之何?
在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有多少侵蚀,我们无法估算;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我们同样无从得知。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我们的某些领导干部巧妙地将自己的意志外化为行政部门“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我们的某些官员,又巧妙地将部门意志或地方意志外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表面上,我们的确“建章立制”了、“依法行政”了,骨子里,却仍然是“法制工具主义”,仍然是“人治之下的法制”。
“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就是要在执法层面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执法在“法律之下”,在“法律之内”,而不是越界到“法律之外”。“依法治国”的内核就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我们依然行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当中,“法治”还不是完成时态。法律权威不立,法治必难得成。这一点已经成为当前反商业贿赂斗争的一个“软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足够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