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征求意见
重大遗漏将受重罚
法制网北京12月7日讯记者辛红今后,保险公司若发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或者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合同,保险公司都应及时向公众信息披露,保监会近日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开始征求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公司治理概要、风险及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状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的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变更;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变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偿付能力出现不足;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合同;撤销、合并省级分公司等。
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性陈述的,将由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