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将医生收回扣以受贿论处有效防范医疗腐败
药价回落 公费医疗款直线下降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对医疗回扣这颗毒瘤动了“大刀子”,查办某国有医院3名医生、17名药房工作人员收受医疗回扣40余万元的受贿窝、串案。 今年,福鼎市检察院又查处了两家医院6名骨科医生收受医用内固定钢材回扣近20万元、涉嫌受贿罪案。
在查办医疗回扣案件中,首先遇到了适用法律的难题。一些人士认为,医生不属于从事公务人员,其收受药品回扣行为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但是,福鼎市检察院经过反复慎重的研究,还是决定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经过福鼎市法院、宁德市中级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医生收受回扣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起诉意见。
动完“刀子”后,福鼎检察院紧接着给医院开出了一系列处方,向每个发案单位都发出了《检察建议书》:透明进药、监督大处方、严管用药统计数据信息,割断了药品销售渠道的腐败链。通过跟踪落实,福鼎的医疗回扣现象得到有效的防范,药价明显回落。福鼎市财政局长吴乃贤介绍说:“检察院查办了医生收回扣案件,我们的公费医疗款直线下降,每年节约医疗经费约百万元。”
对于福鼎市检察院的做法,有专家说,过去对于医生收回扣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法律界存在争议,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