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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孙伟民 摄
省委《意见》要求“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方式,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为社会矛盾的终端解决机构,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如何破解执行难?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佟利建。根据全省执行工作的现状,佟利建局长提出六条对策。
1、要强化和规范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树立司法权威。首先,要规范自身的领导行为,尤其是要教育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不要动辄批条子,干预法院执行。其次,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领导,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分工负责之间的关系,不仅要把注意力放到具体的案件上,还应把注意力放到对法院党组的领导上。同时要抓好地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要关注干预执行行为与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往往存在紧密联系的动向。第三,提高各级党政官员对执行难严重后果的认识,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同时将执行工作纳入当地党委综合治理范畴,作为官员考绩的标准,对干预法院执法、执行的党政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切实加大对这些人员的查处力度。
2、要尽快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物权法的制定,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财产登记制度,而且依托现有的电脑、网络技术,彻底打破部门利益封锁,建立起统一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方便执行工作查询财产的需要。二是要结合当前的户籍管理,健全劳动用工通报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对社会主体的动态管理。三是要拿出一部分财力、物力,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丰富保障内容,不能让债权人承担本应由政府或社会承担的义务。
3、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一是在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前提下,改变法院的人、财、物主要依赖同级党委政府的现实状况,实行国家统一的经费供给制度,为法院独立司法、抵御地方干扰创造条件。二是完善法官制度。借鉴国外法官制度经验,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严格限定法官标准,畅通法官进出渠道。三是要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应根据执行权的性质,建立纵向上统一管理,横向分权制约,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双轨并行的执行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以省法院为中枢的统一管理体制,强化上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执行装备的调动。
4、要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要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司法导向和舆论文化导向,结合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车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大力打击违法逃债人员,对缺乏信用的债务人及其高管人员采取不予贷款、限制出境以及其他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建立禁治产制度和社会主体信用档案,对缺乏信用的债务人实行行业禁入制度,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制裁。同时加大对拒执行为的依法制裁力度,要让违法者加大违法成本,得不偿失。
5、要尽快完善执行立法。当前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司法权威,解决执行立法缺陋。此外,应明确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警察力量协助执行。
6、要尽快充实、调整、提高执行队伍。当前执行队伍的现状却是量少质弱,许多人员虽然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大专以上文凭,但基本素质差,培训提高难。因此,应本着充实一批、调整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各级法院应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大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惩戒力度,提高执行人员素质,规范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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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联动机制
今年以来,省高院将执行工作与“诚信龙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省政府诚信办通过互联网共享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共同建设全省企业信用档案;与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分别联合下发文件,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行为;与省公安厅、检察院协调,共同制定《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通知》,全省各地也分别下发了有关文件。哈尔滨市中院强力推进“六办法,一打击”威慑机制,综合运用媒体曝光、公示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审计执行、悬赏执行和打击拒执行为等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香坊区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9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数十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
(黑龙江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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