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两年人民监督员的哈尔滨市第十三中学校长韩在山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实质性的权利,是人民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形式,是检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韩在山说,刚开始的时候他并没有对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给予太多重视,但几次参与案件研讨后,看到监督员的意见被附在卷宗里,深知人民监督员是参与检察机关实质性工作,他们的意见对于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有很重要的意义,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利对执法结果提出质疑。 之后就更多的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哈尔滨市检察院也经常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案例分析。
韩在山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沟通人民和执法机关的重要桥梁,也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渠道,更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勇于面对人民监督的有效途径。在相当层面上,解决了人民对执法是否公正的从众和无奈的心理。虽然人民监督员的否决权与提请复核权仅仅是程序性监督权力,不带有终局裁量的实体性权力性质,但正是这两项外部程序性权力的禀赋与运行,对于处于层级管理权能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终局裁量权进行了有序和有效的规制,从而找到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可行方式。
韩在山说,进一步创造条件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是今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工作,应该对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学历、履职能力作出一定要求,定期将检察工作概况告知人民监督员,向人民监督员赠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努力创造条件提升人民监督员的检察实务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参与观摩庭审活动、参与规范自侦案件执法行为专项检查活动、旁听办案部门对案件的讨论,从法律监督角度增强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感性认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从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人员任命、理论调查研究等方面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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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过去我们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中人民的参与性差,在相应程度上阻碍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就无法真正体现执法为民,人民监督员制度就填补了这个空白,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2004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政策链接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会启动监督程序,由此保障监督权不被虚化。具体程序为:对于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的表决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参加案件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