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46名车主诉奥克斯汽车案昨天一审宣判
具体判决:车主将涉案车辆退还,支付使用费;被告沈阳奥克斯、奥克斯集团返还每名车主购车款73800元,并赔偿其办理汽车登记手续费10117.53元。
昨天上午10时30分许,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原告张旭洋等46名消费者起诉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案,在经历了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终有结果。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46名原告等来了一审判决。当审判长宣读完长达15页的审判书后,法庭上响起热烈的掌声。
大连46名消费者 起诉沈阳奥克斯公司
2005年3月,大连市民张旭洋通过大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花73800元购买了一辆由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奥克斯朗杰SUV汽车。但是,曾在媒体豪言壮语要斥巨资进军汽车市场的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退出汽车市场,张旭洋购买的汽车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张先生因奥克斯集团退出而产生汽车维修困难的问题,遂向市消费者协会投案。
在维权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汽车生产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没有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未获汽车生产资格,而是套用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张先生认为,这种行为是非法生产汽车,属汽车非法拼装行为。此时,该车的经销商已注销,张先生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告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退还所购汽车;被告返还购车款73800元;被告赔偿原告办理汽车登记手续费10117.53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张先生还提出,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是该车的总经销;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出借生产公告许可;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使用该集团“AUX”注册商标标识,这3家企业应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与张旭洋命运相同的消费者众多,共有46人作为原告起诉上述被告。几乎在同时,北京、宁波、南京都发生了类似的诉讼案件。此案当时曾在全国引起轰动。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9日立案后,于今年5月27日、6月10日、12月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提供证据 涉案汽车未获许可生产
原告在三次开庭中提供了证据,沈阳奥克斯生产的涉案汽车没有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许可生产汽车。交警部门机动车登记证书表明,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是套用沈阳富桑黑豹的许可证。工商部门的沈阳奥克斯企业资料查询卡片,证明该公司不具备汽车生产资格。国家发改委发给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奥克斯汽车投诉问题的函件,明确认为沈阳奥克斯没有涉案车辆的生产资格等等。
4家被告认为,涉案汽车是由沈阳富桑黑豹生产的,该公司取得了国家汽车生产公告许可,有生产资格。沈阳奥克斯向法庭提供了若干证据,证明其只是购买了沈阳富桑黑豹一小部分股权,参与公司经营,并没有生产该车。此案应定为汽车买卖纠纷,4家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购车合同,应驳回原告起诉请求。
法院认定 车辆是沈阳奥克斯生产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到沈阳调取了有关材料,证明沈阳奥克斯生产涉案汽车。法院还调取了某保险公司下发的内部通知。主要内容是通知下属部门,投资生产朗杰SUV车的奥克斯集团已退出汽车市场,制造该车的沈阳奥克斯在未取得国家有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拼装汽车,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目前又无售后服务和配件。自即日起不得承保该车,以防因质量关导致出险率高等。以及其他证据。
法院经过合议,认定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汽车到底是谁生产的。如果是沈阳奥克斯生产,则是非法生产,不得进入市场,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沈阳富桑黑豹生产,则原告诉讼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此案由立案时的合同纠纷案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定原告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车是由沈阳奥克斯生产,该公司购买了汽车发动机,这些发动机是该公司自己使用。结合沈阳奥克斯、沈阳富桑黑豹应纳税款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证据链条已形成。另外,法院还认定涉案汽车从直观上至少有21处使用奥克斯集团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AUX”标识,应认定奥克斯集团是该车的生产者,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 46名消费者胜诉
法院认为,汽车是特殊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以保护车辆驾乘人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涉案汽车未经国家批准即生产、销售,就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奥克斯集团退出汽车市场,沈阳奥克斯全面停产,造成负责大连地区奥克斯汽车售后服务的东方公司无法承担售后服务,导致奥克斯汽车无法正常维修、保养、零配件不能正常供应,致使车辆在存在安全隐患状态下使用,对驾乘人员及他人生命财产构成潜在威胁。涉案汽车是非法生产,导致保险公司拒绝为该车办理保险,使得车辆所有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转移风险以保障其财产安全。宁波奥克斯不是生产者,不承担责任。沈阳富桑黑豹出借生产公告许可,使得奥克斯汽车以合法身份流入市场,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昨天上午,法院经过休庭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张旭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车辆退还给沈阳奥克斯或奥克斯集团,并支付给二被告车辆使用费(标准每月410元)。被告沈阳奥克斯、奥克斯集团返还张旭洋购车款73800元,赔偿原告办理汽车登记手续费10117.53元。沈阳富桑黑豹对上述二被告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张旭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3名被告共同承担。同日,另外45名原告接到同样判决。(江宁)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