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贵阳白云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市民曹先生诉白云区南方装饰公司家装污染一案,该案是我省首次因装修污染“对簿公堂”的案例。
今年初,曹先生在白云区碧海花园买了一套114.7平方的住房,同时与白云区南方装饰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6万元装修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曹先生按合同要求首先支付了3.6万元,双方协商完工后由曹先生在将剩余3万元支付该公司,施工期限为2月19日至5月19日。
5月中旬,装修工程接近尾声。曹先生到新房检查时,进屋就闻到一股刺鼻怪味,不仅令其眼泪直流睁不开眼,呆久了还觉得有头晕、呕吐等症状。曹先生于是当场向装修公司在场工人提出质疑。由于公司负责人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双方言语冲突之下,曹先生随即关闭了正在施工的新房,拒绝继续施工。
8月18日,一直与装修公司协商无果的曹先生请来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新房内甲醛、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超标,其中甲醛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10倍。
曹先生说,根据查阅相关资料,国家2002年1月1日起强制实行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明确规定,I类民用建筑工程(含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版及饰面人造木版,而在其新房内已部分完工的装修工程中,鞋柜、书柜等地方均发现装修公司使用的是E2级板材,而E2级板材又属国家规定的室内装修工程中禁用的板材,并且,根据咨询相关专家后得知,超标10倍的甲醛大部分来自该板材。曹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违规,特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相关损失共计7万余元,同时拆除不合格材料。
对于原告方曹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南方装饰公司负责人黄勇军及其代理人当庭提起反诉时称:双方之前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材料的范围。在装修过程中购买装修材料时,亦由曹先生本人陪同前往购买,所购买材料亦得到了曹先生的认同。为此,曹先生提出装修公司使用了不合格材料的说法及要求违背了客观上的事实。
同时,曹先生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污染的检测结果,亦是曹先生单方面将门窗紧闭后测出。因装修工程并未完工,而家庭装修过程中,甲醛、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相关指标均不可能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只是含量多少而已,装修工程完工后,住户只要经常打开门窗透空气就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装修工程未完工曹先生就关闭房屋检测,其检测结果不科学。双方在纠纷过程中致使工程拖延,至今原告亦未付齐装修款,原告亦应负有相应责任。为此,该公司特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付清装修工程款。
相关代理律师说,这是我省首次因装修污染“对簿公堂”的案例,此案的审理备受关注。鉴于双方各有说法,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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