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出台首个“重疾险”规范
早报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向国内各寿险公司及健康险公司下发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的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使用规范》在2007年年初将形成定稿,同时对本次制定的《使用规范》的特点进行介绍。
重疾险须含六种疾病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量最大,因此,在此次工作中,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使用规范》明确全行业使用统一定义后,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从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根据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六种必保疾病:⑴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⑵急性心肌梗塞、⑶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⑷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⑸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⑹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
规范疾病名称宣传表述
本次制定的《使用规范》还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购买产品,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
《使用规范》还借鉴了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的经验,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表述提出规范性要求。
以恶性肿瘤的表述为例详细说明,英国于2006年4月颁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首次提出,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疾病名称要以主标题和副标题相结合的形式出现。借鉴国际最新经验,《使用规范》明确要求在宣传材料中若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加入副标题,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可能影响部分产品价格
负责人表示,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颁布实施后,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数据,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
本次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与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具体产品的具体疾病定义可能会存在差异,《使用规范》生效后新开发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较,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些微的扩大或缩小,这可能会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其次,不包含六种必保疾病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此外,从英国的经验来看,可能会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形态发生变化:保险期限内定义可调整的产品及费率可调整的产品会增加。(据保监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