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行监管新规食品安全各有要求
庙会承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应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
建筑工地设有多少个食堂应办理多少个卫生许可证
严禁乡村民俗旅游户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法制网北京12月7日讯记者姚芃记者从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乡村民俗游和庙会逐渐成为假日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奥运场馆建设,也使得建筑工地数量增加。这3个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进一步深化。
即将实施的3个规定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其加工环境、加工的食品及加工销售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与其他规定不同的是,《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出庙会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是具有与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庙会食品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出建筑工地设有多个食堂的,应当逐一办理卫生许可证。
《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别强调了乡村民俗旅游户向消费者提供现场宰杀的畜禽,应当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三个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庙会、乡村民俗旅游户和建筑工地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为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市民消费安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