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管局回应媒体质疑,称到期的测速仪已全部送检,社会投资电子眼限期回购
昨日,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电子眼”创收质疑时表示,广东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没有“带病创收”,全部都经过了年检或尚未到年检。 针对东莞个别镇出现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问题,省公安厅已与当地政府协调,要求“限期回购,理清产权”,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电子眼全部归属政府。
并非所有“电子眼”都需“年检”
“去年以来,全省公安交管部门送检的电子眼才110多台,其中广州等6个地市没有一台送检。”这是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今年7月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也有媒体报道,广东电子眼总量很大,仅深圳市就有1000多台。数量多,但是送检的却这么少?这让市民对“电子眼”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
对此省交管局大声“叫冤”:全省3100多公里高速公路,总共装了300台测速仪,罚单均出自它们的“法眼”,处罚原因都是超速行驶。而其他的所谓“电子眼”,都是视频监控记录系统,类似于摄像机或数码相机,比如将一些驾驶员闯红灯或越线行驶拍录下来,其作用主要是监视路面情况,很少依此开罚单。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速公路使用的测速仪,每年均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定,合格后再继续使用。广东去年年底才具备测速仪的检测技术,在2004年5月广东开始使用测速仪以来的两年多时间内,各地交管部门都将测速仪送到成都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统计并没有包含这部分。另外还有一部分测速仪使用时间不长,还没达到一年的检测周期,所以也没有送检。
省交管局还澄清,只有测速仪才需要强行送检,而更多俗称“探头”的视频监控设备是不需要强检的。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广东所有到了检测周期的测速仪都已经完成了检定,对于不合格的部分,都通过调试、维修,重新检测合格。
私人建“电子眼”数据无效
今年“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孟浩和省人大代表李德锋等人也提出了广东高速公路的电子眼存在“带病”运行的情况。对此,省公安厅在征求意见之后,于8月底出台了《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提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同时交管部门还到东莞等地明察暗访,确实发现存在私人投资建“测速仪”的情况。对此他们已责令当地整改,所有测速仪由政府出资收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后存在此类违规情况的测速仪,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而对于测速点隐藏在树丛中的做法,省交管局介绍,目前已经基本杜绝了。因为省公安厅从今年8月1日起对全省高速公路使用电子测速实行统一的公开告知方式,明确规定了电子测速点必须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提前告知。(记者 田霜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