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柏琳 通讯员 李晓飞金陵晚报报道昨日,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情况,并对外公布了2006年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对违规企业和个人首次进行了点名曝光。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截至11月30日,全市工商系统共计查处违法案件4153件,其中立案查处2376件,案值3.2亿元,罚没款上缴财政近800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下降13%,案值上升47%,罚没款数上升13.6%。其中,在市民关心的食品安全方面,工商部门进行了245次抽检,共检查经营户126806户次,取缔无照经营户946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20个,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07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件,罚没款521万元。会后,工商部门将罚没的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在江宁轿子山进行了现场销毁。销毁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5大类:1.过期变质食品、调料970箱、假冒香烟1100条、假冒酒类700余箱。2.不合格电子产品2400余件(套)、盗版碟片20万片。3.不合格汽车配件、小型工具1250件(套)。4.不能拆除侵权商标的服装、皮具、鞋类3000余件(套)。5.非法印刷出版物3000件。以上销毁物品价值800万余元。值得一提的是,在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时,工商部门遵循“绿色环保”的原则。即对于不同的假冒伪劣商品,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了销毁,对可以焚烧的假烟、假酒类物品采用焚烧方式销毁;对病死猪肉等采用掩埋方式分解销毁;对不合格钢材、木材等有利用价值的物品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进行废物利用;对化学危险品、电池等交由专业部门回收处理。
案例一:成立公司搞传销
2004年年底,江苏观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顺等人以“南京伴客科技实业公司”名义从事传销活动,2005年5月,为扩大规模、营造声势,又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江苏观方科技实业公司,层层发展下线人员销售“歌莲娜”系列化妆品等。产品范围波及安徽、江苏、浙江等十余个省市,涉及人员多达数千人,传销金额在2亿元以上。2006年2月,南京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处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本案也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戴国顺等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购销病死猪肉
今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安徽人张效义等三人在白下区桥西里2号收购病死猪肉,然后送到位于长虹路的集庆副食品市场内的302号冷库,非法购销病死猪肉。工商部门在公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下,查处了收购点和302号冷库。共查获病死猪102头,并对该批病死猪肉进行了无害化销毁。
案例三:现金贿赂医院
医生2005年,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入医疗设备和某医院合作开设超声刀肿瘤治疗中心,当事人为扩大经营规模,获取更大利润,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以佣金、工资等形式给付相关医院医生现金共计154845.00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取得营业收入1051303.80元,非法获利451289.77元。当事人以佣金、工资等形式给付相关医院医生现金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51289.77元,罚款100000元。
案例四:旅行社虚假宣传
当事人于2005年12月在南京数家新闻媒体上分别以“一封老年游客的感谢信”等广告炮轰中老年旅游市场,上述广告包含“9月15日早9∶30到南京西站,没想到整个候车大厅全是黄河旅行社的团队,黄河旅行社特地加挂了5节车厢”等虚假、夸大的宣传,广告费为35800元。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利用广告发布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并罚款55000元。
案例五:查扣假冒“英雄”笔
当事人自2004年8月至案发时,从南京某市场文体经营部购进“英雄”笔41535支,进货金额103785元,除库存的2401支外全部销售给某超市。经“英雄”商标持有人上海英雄金笔厂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英雄”笔系商标侵权笔。工商部门没收查扣9803支假冒“英雄”笔,罚款140000元。
案例六:电焊钢管不合格
2005年5月,当事人从唐山市某焊管公司购得52件直缝电焊钢管,重91.77吨,货值32万余元,销售给南京某涂料有限公司。后该批电焊钢管被工商部门查获。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200000元。
案例七:私自复印装配图
当事人曾于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在南京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精密公司)任副总工程师。在此期间,当事人违反与精密公司所签的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私自复印精密公司C35型粉沫压机装配图5张,留作资料。当事人于2006年3月离开精密公司后,与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设备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共同研制新产品JFS型粉沫压机。至2006年7月案发时,设备公司已开始研制投产3台JFS型粉沫压机,但尚未组装完成。经调查,设备公司对当事人使用上述图纸的情况并不知情,亦未曾要求当事人使用精密公司的图纸。2006年8月,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0000元。
案例八:销售剧毒化学品
当事人于2003年9月领取宁安经(乙)字[2003]00016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不含剧毒品。2003年11月,当事人通过江苏某集团公司从美国杜邦公司购进六亚甲基亚胺10桶,重量1.8144吨,金额89810.37元。当事人将上述六亚甲基亚胺分别于2005年6月1日、2005年10月13日销售给苏州工业园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005年10月19日、2005年12月14日销售给杭州某经贸有限公司,合计销售1.2714吨(7桶),非法所得11243.85元,至案发仍剩余3桶未销售,存于栖霞某仓库。工商部门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243.85元,罚款288800元,合计罚没款300043.85元,并移交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处理。
案例九:虚报注册资本
当事人于2005年5月13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朱某出资202万元,宋某出资198万元。办理公司登记时,当事人以2005年5月12日南京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的2张现金缴款单及该社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取得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经查证,当事人及其股东未在该信用社开户,未缴入现金400万,信用社也未出具银行询证函。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罚款20万元,并移交司法部门。
案例十:无照无证经营网吧
当事人在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5年12月开始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内的江苏某职业技术学院服务楼二楼设立有67台电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06年元月被查处。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9356元,并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