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请律师审查贷款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律师是为银行服务的,这笔钱应该由银行来出!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近日指出,申请房贷的律师费由买房者负担纯属霸王条款。张明还提醒购房者:“北京市消协明年开始要有所动作。 消费者可保留好支付律师费的收据,以备诉讼之需。”
其实,此前曾有购房人对此提出过质疑:房贷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帮助银行审查购房人的贷款资格、资信程度,律师是在为银行服务,费用自然应由银行出,或由开发商出。但因为提出质疑者人微言轻,未引起注意。
这的确令人气愤,“客”是银行请的,所做的事情是银行的,可掏钱的人却是购房者。
现在,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站出来说话,终于使购房者看到了不再当冤大头掏房贷律师费的希望。但看到希望并不等于希望会变成现实,银行不会轻易放弃霸王条款,因为放弃霸王条款就等于放弃收益。
其实,要改变这一情况还需要市场来说话。
在过去一年,由于不同银行间房贷市场竞争的加剧,有的银行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意识到律师费可以省去,如某银行在北京推行的“直客式二手房按揭”,就完全免除律师费用。
不过,购房者应该意识到,这并非是由于银行“良心发现”后主动纠错,而是为了争夺市场,拉拢购房者。所以,“直客式按揭”的银行认为是在为购房者省律师费,而不是为自己省。拿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不“请客”了却还要在购房者面前卖乖。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千分之三左右的律师费,虽然在总的购房款中所占比例不大,可对银行来说,加起来的绝对数字却不小。以按揭贷款50万元计,就得多掏1500元的冤枉钱。据称,仅2005年北京市买房人支付“律师费”就逾3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