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夏晶 通讯员 黄进明 贺晓锋实习生唐慧)今年烟花爆竹“禁改限”,市民想做烟花爆竹生意要具备哪些条件?昨日,市安监局公布了武汉市中心城区零售经营烟花爆竹有关规定。此外,市民能否有资格赚上一笔,还有可能由“摇号”说了算。
根据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办证程序和网点设置的意见,零售商店必须符合八项规定,才能办理经营许可证,而整个办证过程有7个步骤;如果在同一社区内,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所定的许可数量,将根据许可数量,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
另外,根据规定,直线距离600米内,不能出现两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而像汉口江滩、黄鹤楼等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内,不能设置销售商店。
安监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户的监管,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在中心城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销售烟花爆竹A、B级产品;严禁在本市中心城区销售C、D级产品中,超出市政府规定的品种和规格范围的产品;严禁无防伪标识的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销售;严禁无证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
该意见已于11月初下发至各区。目前,各区网点设置正在紧张编制之中,待市安监局汇总后,将报市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实施。
据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出台的是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初步条件,具体办证日期,将另行公布。
设店范围
12类地区禁售鞭炮
按照市安监局制订的有关条件,包括车站、码头、汉口江滩以及黄鹤楼在内的12类地区,今年将不能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一)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下列地区和部位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党政军机关驻地和部队营区;
(8)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
(9)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货场;
(10)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11)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
(12)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部位。
(二)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和仓库、货场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
(三)距其他禁止设置的地区和部位100米以内不得设置。
(四)主干道车、人流量大的地段和商业步行街以及商业门店密集、客流量大的地段两侧不得设置。
(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600米。
(六)一般的社区只能设一个零售点,较大的(人口一万以上)社区最多设两个零售点。
设店条件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米
根据安监部门出具的意见,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米,还必须是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
(一)零售场所的位置应当符合《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二)零售场所应当是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且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
(三)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
(五)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实施许可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零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防火用电要求:专店应当至少配置1具9公斤水型灭火器和1具5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专柜应当配置1具9公斤水型灭火器或1具5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零售场所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不得使用60瓦以上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高于柜台0.5米以上,敷设电线应使用阻燃管。
(七)零售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步骤
过了七关才能卖烟花爆竹
根据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的意见,市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必须通过7个步骤。其中,申请人必须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证明。
(一)在实施许可的区域内,临时零售经营申请人应当向其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发证机关、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
2.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零售场所是砖混以上结构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证明。
(二)发证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初步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出具初步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初步受理;
4.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初步受理。
(三)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许可条件,在申请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初步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在同一个社区内,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所定该社区的许可数量的,由发证机关根据许可数量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摇号的结果不得转让、买卖、赠与。具体摇号方案由发证机关制定后对社会公示并组织实施。
(五)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六)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后,应当配备零售场所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发证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人达到第(五)、(六)的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核发许可证的,向正式受理申请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证程序还规定,临时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