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的利益分析
示众一事,褒贬众说纷纭,但被示众,肯定不是一件好事,于身腰酸背痛,于心颜面无光。 所以,局限“示众”的理念辨析,迄今为止未有定论,如果我们想把握一些头绪,我看只有在示众的功能中寻找。
不过还须把示众的理念纷争单做一节分析,因为议者多有从不同道德法理源流中的摘引与比较,大有时间允许必上溯人类思想史五千年之势——若是如此,我们倒是可以看到不同文明类别中类同的源流与认识吧,作为西方文化关键象征之一的十字架,不就是示众的极端工具吗?同样,若不是如此,与“扫黄”亲近的“扫毒”事业就不会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城市社区使用文化疗法了。
文化或者社区戒毒方法大致是让毒瘾者当着亲戚邻里氏族的面发誓戒毒,以“示众”的形式,利用亲密群体强大的道德规范力,为吸毒者更彻底戒除心理毒瘾。
据说此法效果良好,如此说来,如果五十年前甚至更晚的时候我们的文化还推崇示众的方法,为什么不能拿来给予性交易参与者更严厉与深切的惩戒呢?毕竟在经济处罚上,现行的法规力度并不强烈。
如果此事到此为止,我是拒绝所谓与国际接轨的法理分析的,既然新加坡可以重罚咀嚼口香糖,泰国可以对毒品携带处以极刑。所有的法律其实都脱胎于伦理道德,为什不允许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里面遗留着其文化传统中的某些痕迹呢?
但是,同情国别文化传统的理念并不能反向证明示众就是可有效的像文化戒毒法那样发挥实际作用。
性服务提供者(卖淫者)本来就是工作在一个地下产业中并多在夜晚活动,而性服务购买者(嫖娼者)更是早已深谙此道,今日被示众大多属于运气不好的小概率事件。这样,一时三刻的颜面无光、又怎能真正行使一种持续的道德规范力呢?换言之,他们一直活动在灰色地带,早有心理准备,而他们示众时面对的只是娱乐化的公众与媒体的观看而已。
这甚至是有消极作用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助长公众的漠然以及一种群集状态下可能突然迸发的残忍情绪。久而久之,他们会觉得这示众的几千人,就像是草台班子愉悦观众的囚禁动物,是可以随意评论与嬉戏的对象,因而在其他类似的场合,同样的不良情绪都可能被唤起。所以,我以为单纯一次示众行为并不必上升到人权层面,但长此以往,却是会损害我们这个正在走向现代化的社会的人权意识。换言之,公安机关如果想通过此次示众,说明中国的法律实践可以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这个功能是可以达到的,而如果他们并无这种学术旨趣的话,我们实在不易解读它可能存在的功能指向。况且,三四十年前的不快记忆,仍搅扰着我们国家很多人的内心。
这种功能性提问接近了问题的核心,在我们发现它对声称的惩戒功能并无多大贡献之后,可以断定此次示众必然有更深层次的意味,我认为,这是一种象征与宣告的功能。此前的近一个月时间,地下色情产业的主流话语权被卫生部门以及学界所把持,承认性工作者身份的疏导派相对固守卖淫嫖娼概念的打击派占了上风,但对于一个号称千亿规模的地下产业来说,相应的机关绝不会容忍主导权的旁落,于是,话语权的反击与话语竞争的誓言演化为此次兴师动众的示众活动,一类有可能或者已经被接纳的行业与消费行为是无论如何不该与示众沾边的。
社会功能的分析往往退化为社会利益的分析,卫生部门希望扩展自己的监督管理疆域,学界希望积蓄自己的影响力,而这个领域传统的力量主体公安部门自然要有所反应,这是我对于示众事件的一个略显庸俗的功能分析。
(作者河伯
系社会学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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