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器械商贿倒深圳三名医院主任 均有自首和退赃表现获缓刑
他们都是栽在医疗设备采购的金钱交易中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梁彬心)
为了能够在医疗设备采购中顺利中标,一名医疗设备器械商向该市医疗系统的3名负责人行贿,检察机关以此抓出了3条“医疗蛀虫”。 这是记者昨天从深圳盐田区检察院获悉的。
检验科主任变公司股东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1994年起,何某开始担任深圳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后升至主任。2001年3月,该院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医疗设备,由何某负责招标设备参数的制定。何某提前将该消息告知了时任广州某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罗某(另案处理)。罗某找到何某并许诺中标后会给其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在何某的“参谋”下,该公司中标,设备成交价为91万元。随后,在何某的“帮助”下,罗某的公司又顺利中标另一台设备,成交价为88万元。
两台设备中标以后,何某拿到了“感谢费”10万元。后罗某筹备成立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某遂将10万元作为参股10%的股本金。从2002年至2005年,何某共获得股份分红款12万元。
法院判决: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和退赃及悔罪表现,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实验室主任帮改参数
2001年2月到2002年3月间,尹某某时任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2001年4月,该院公开招标采购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仪,有多次行贿经验的罗某又找到尹某某,许以合同成交价的10%作为好处费,于是,尹将罗某公司原本不合格的设备参数纳入其制定的招标参数范围内最终成功中标,成交价为58万元。后罗某送给尹6万元现金作为感谢费,尹当场收下。
2002年4月,该院成立中心实验室,尹某某担任该院中心实验室主任,在购买设备的过程中二人第二次携手,罗某又给尹送上感谢费现金1.5万元。
法院判决: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和退赃情节,遂依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设备科科长受贿6万
石某某自1996年12月起任深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2003到2005年间,石某某利用其负责全院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的职务便利,分4次收受了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和退赃表现,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院说法 “药械养医”体制需改变
面对三桩受贿案,盐田区检察院分析,2006年该院先后查办医疗腐败案件7件8人。从查处情况看,一些医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利用采购药品、器械等职务之便,大肆收取贿赂。一些大经销商经营时间长,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推销的产品涉及多家医院。突破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尤其是突破一个行贿人,就能牵扯出一串的受贿人。
检察机关认为,堵塞医药行业管理的漏洞、截断医疗腐败的渠道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从体制上彻底改变“药械养医”的医院管理体制,完善医药器械招投标机制,加强医疗市场的监管,完善打击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规范,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医疗腐败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