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村规民约歧视
28名出嫁女用法律讨回公道
本报记者 李玉波
“我们用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11月22日,拿到了法院执行回来的门脸房,聂翠莲热泪盈眶。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的28名出嫁女得知本村村委会没有给予她们与男性村民同样的待遇,自此,她们展开了历时5年的维权历程。
村规:出嫁女不享有村民待遇
聂翠莲等28名妇女是土生土长在沙梁村的村民,虽然丈夫是外地人,但他们随女方长期在沙梁村生活,且户籍也在村里。
1999年12月和2000年11月,沙梁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作出决定:凡本村出生的姑娘无论婚后是否在村里成家居住,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不分给土地;均不享有村集体为村民所建的住宅楼和临街商用楼,外来的丈夫也没有分配资格。
为了维护男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出嫁女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02年6月7日,经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纠错,沙梁村村委会与28名出嫁女签订了承包二轮土地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6·7协议”),28名出嫁女每人获得1.7亩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期限为26年。但合同中第四条第(1)项约定:出嫁女仍不享有住宅楼和商用楼。
2004年,沙梁村委会收回一些承包地,其中包括28名原告二轮承包的每人1.7亩土地,作为建设住宅楼和商用楼地皮。28名出嫁女虽与其他村民一样得到了每亩6.5万元的补偿款,但依旧不能平等享有住宅楼和商用楼的分配权。为此,她们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村委会置之不理。她们到乡里讨说法,乡政府答复:此前她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规定她们不参与集资住宅楼和商业楼的分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她们将沙梁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协议无效
沙梁村村委会认为: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郊区的土地不断被征用。许多像聂翠莲式的出嫁女,为了能够“农转非”或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往往不愿把户口迁出。“农嫁农”者,不愿迁出户口,而“农嫁非”者,户口也无法迁出,这造成本村人口的“膨胀”,同时也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采取这种办法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选择居住生活地是公民的权利,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但西把栅乡沙梁村村委会与28名出嫁女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原则,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内容无效。法院最终判定:沙梁村村委会给付28名原告每位与本村出生男性同等面积、同类地段的集资住宅楼和商用楼各一套,或者相应的折价款。
集体共有财产分配权遇法律盲点
呼市中院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这类案件在逐年增多。关于承包地的保护,国家《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有了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共有财产的分配,法律规定却不是很明确。一般来说,谁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谁就应当有分配权,然而资格的认定却没有严格的标准。
他说,本案是以“户”为单位分配集体财产的,28名原告与其他男性相比较具备了本村“户”的条件。因此,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和“类推判断”的法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宛振宏) |